本報訊(記者 劉春華)人們通常知道,在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,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。其實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,若一方的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,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財產。10月31日,記者從彭州市法院獲悉,該院近日msata成功調解了一起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案,妻子王莉和丈夫李軍對財產分割達成協議。
  王莉與李軍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,兩人婚後做生意積攢了帛琉不少財產,但因為家庭關係不和,今年春節後,李軍私自將以自己名義持有的股權,低價轉讓他人,又將家中轎車登記在他人名下。為避免李軍繼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,王莉向法院起訴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,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。
  彭州法院受理此案後,對剩餘的股權和李軍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。法院認為李軍轉讓的股權、車輛,雖然登記在自己名下,室內設計但屬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,是夫妻共同財產。在李軍有轉移、變賣財產跡象的情況下,可以根據王莉的起訴依法進行分割。在證據面前,面臨資產被凍結的現實,李軍表示願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  彭州法院劉述春法官介紹,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,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如果一方有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、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,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,另一方又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,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台北港式飲茶情況下,另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,法院可以支持。
  (文中當事人系西裝外套化名)
  (原標題:丈夫私自轉移資產 妻子可要求“婚內分割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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